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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学会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

2008-02-28

广东省地质学会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

(2003年9月9日经广东省地质学会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学会的小车是为学会工作使用的公用车辆,供日常公务(出差、开会、办事等)使用,原则上不予出租和转借私用。

    学会车辆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具体由学会秘书长负责。凡公务用车应提前一天报用车计划,填写派车单;用后记录行车日记(包括行车里程、出行地点、目的任务,车辆安全状况及秘书长签名等)。特殊情况下,外单位借用车必须经学会秘书长批准。

    车辆由学会聘用专职驾驶员负责车辆的驾驶和保养,车辆须保持车况良好、清洁,以供安全使用。

    车辆执行任务在外临时停放时,要注意观看四周环境,保证停放位置安全可靠,并上好防盗锁,关好车门、车窗,车辆证件和贵重物品不能留在车上。

    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定期办理车辆检测、年审、保险,按时缴纳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广州市路桥通行费等。

    学会将定点按使用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日常检查、保养,保持车况良好,保证可以随时出车;按保养规定,填加机油、冷却液、更换电池等(行2000km时第一次更换机油,行驶2万km时更换刹车片等)。

    车辆维修时,应将故障情况向秘书处负责人报告,经检查确定后,再进厂修理,修复验收后方可使用。维修车辆要坚持保证质量和节约的原则,除特殊情况,维修均应送专业定点修理厂进行。

    兄弟单位租(借)用车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每天行驶不超过100km收费100元,租用期间日平均行驶超过100km时,每超过1km加收0.5元,收取的费用进入学会账目。在租用期间,由租用人负担汽油费、过桥路费、违章罚款、学会司机的服务费(金额商定)等。行驶发生事故,由租用车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责任,学会协助理赔事宜。使用车辆后,返回停车场时,油箱的汽油不能少于开出时的油量;并保持车内、外清洁。

    本规定从2003年1月起试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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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省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地质科技工作者及其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团,是发展地质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地质学会的业务指导。
        广东省地质学会的前身,是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地质学会在中山大学地质系及两广地质调查所中所设的中国地质学会会员小组(中国地质学会成立于1922年2月3日),1952年成立中国地质学会广州分会,理事长是中科院院士(学部委员)陈国达。1964年改称广东省科协地质学会(列为第一届),1980年改名为广东省地质学会,一直挂靠在广东省地质局,此后学会理事长均由广东省地质局局长、副局长或总工担任。
        学会学会现有单位会员116家,个人会员5181名,下设16个专业委员会、3 个工作委员会、1个咨询服务中心和秘书处。秘书处日常办公地点设在紫园商务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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